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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貸款延期還本付息政策
政策要點:對2020年6月1日至12月31日到期的普惠小微貸款(包括單戶授信1000萬元及以下的小微企業貸款、個體工商戶和小微企業主經營性貸款),按照“應延盡延”的要求,實施階段性延期還本付息,最長可延長至2021年3月31日。其他中小微企業貸款和大型國際產業鏈企業(外貿企業)等有特殊困難企業的貸款,可由企業與銀行自主協商延期還本付息。對于實施延期還本付息的貸款,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堅持實質性風險判斷,不因疫情因素下調貸款風險分類,不影響企業征信記錄。
政策出處:《中國人民銀行銀保監會財政部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進一步對中小微企業貸款實施階段性延期還本付息的通知》(銀發〔2020〕122號)
二、無還本續貸政策
對流動資金周轉貸款到期后仍有融資需求,又臨時存在資金困難的小微企業,經其主動申請,銀行業金融機構可以提前按新發放貸款的要求開展貸款調查和評審。符合下列條件的小微企業,經銀行業金融機構審核合格后可以辦理續貸:
(一)依法合規經營;
(二)生產經營正常,具有持續經營能力和良好的財務狀況;
(三)信用狀況良好,還款能力與還款意愿強,沒有挪用貸款資金、欠貸欠息等不良行為;
(四)原流動資金周轉貸款為正常類,且符合新發放流動資金周轉貸款條件和標準;
(五)銀行業金融機構要求的其他條件。
銀行業金融機構同意續貸的,應當在原流動資金周轉貸款到期前與小微企業簽訂新的借款合同,需要擔保的簽訂新的擔保合同,落實借款條件,通過新發放貸款結清已有貸款等形式,允許小微企業繼續使用貸款資金。
政策出處:《中國銀監會關于完善和創新小微企業貸款服務提高小微企業金融服務水平的通知》(銀監發〔2014〕36號)
三、涉企服務收費監管政策
(一)政策要點
1.取消信貸資金管理等費用。銀行不得收取信貸資金受托支付劃撥費。對于已劃撥但企業暫未使用的信貸資金,不得收取資金管理費。對于小微企業信用融資,不得在貸款合同中約定提前還款和延遲用款違約金,取消法人賬戶透支承諾費和信貸資信證明費。
2.嚴格執行存貸掛鉤、強制捆綁搭售等禁止性規定。除存單質押貸款、保證金類業務外,不得將企業預存一定數額或比例的存款作為信貸申請獲得批準的前提條件。不得要求企業將一定數額和比例的信貸資金作為存款。不得忽視企業實際需求將部分授信額度劃為銀行承兌匯票,或強制以銀行承兌匯票等非現金形式代替信貸資金。不得在信貸審批時,強制企業購買保險、理財、基金或其他資產管理產品等。
3.明確銀行收費事項。銀行應在企業借款合同或服務協議中明確所收取利息和費用,不得在合同約定之外收取費用。對于第三方推薦的客戶,銀行應告知直接向本行提出信貸申請的程序和息費水平。
4.由銀行獨立承擔的費用,銀行應全額承擔。銀行對企業墊付抵押登記費采取報銷制的,應建立費用登記臺賬,由專人負責跟進。銀行為授信評估目的引入外部數據、信息或評級的,不得要求企業支付相關費用。對于小微企業融資,以銀行作為借款人意外保險第一受益人的,保險費用由銀行承擔。
(二)政策出處
《中國銀保監會工業和信息化部發展改革委財政部人民銀行市場監管總局關于進一步規范信貸融資收費降低企業綜合融資成本的通知》(銀保監發〔2020〕1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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